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办理条件
一、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4.其他相关情况
二、必须具备条件:经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江西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批件。江西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