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
从以上(第三部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类型的探讨,可知对于故意和过失医疗事故,医疗提供人原则上当然应该负责,至于无过失医疗事故,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认为医疗提供人不必负责。就医疗损害采过失责任有许多缺点,所以有人建议采斟酌无过失责任,其理由是可以改善现况,包括实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三个主要目的[43]—补偿、吓阻和正义,以及减少交易成本。[44]
以下则分别从损害承担、损害预防、公平和效率等观点综合探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考虑。[45]
(一)损害承担
就损害承担的观点而言[46],关键是决定由一个比较适合的人来承担损害。比较适合承担损害的人,就是比较能够吸收、分散和移转损害的人。无过失责任就是典型的基于损害承担的考虑,负担无过失责任的人并无可归咎事由,也并非较能预防损害,而只是比较能够吸收、分散和移转损害。
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采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的选择上,在医疗提供人有责任保险的情形下,无过失医疗责任有以下优点:①较多受害人可以得到保险给付;②不必以诉讼方式决定是否有过失,保险给付会比较迅速;③与保险费相比较,给付的金额将相对提高;④给付将更符合个别的需要。然而,无过失医疗责任也有如下缺点:①通常都删除高额赔偿,因而没有非财产性的损害赔偿;②通常也不因人而异计算收入的损失;③赔偿金额太低,也无以定期的方式给付的实益;④因赔偿的事件较多,将造成赔偿总金额过高,而使保险费昂贵,令人无法负担。[47]因此,全面采无过失医疗责任并不可行。
(二)损害预防
就损害预防的观点而言[48],是在找一个可以较低成本预防损害的人。一般情形,离损害事实愈近的人,预防损害的成本愈低;如果牵涉专业知识经验,则具备专业知识经验的人,预防损害的成本较一般人低。天灾原则上由所有人承担,就是因为天灾的事实原则上离所有人最近,所有人通常可以较低成本预防损害。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也是因为被认定有过失的人有足够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这些传统侵权行为责任原则,都与预防损害的考虑有关。
从预防损害的观点来看,过失的医疗损害是可以相当成本预防的损害,而无过失的医疗损害是无法以相当成本预防的损害,因此,使医疗提供人负无过失责任,并无法以较低成本预防损害,反而将成为其提供防御性医疗行为的诱因。无过失医疗责任有意地忽略过失的发现和伴随的归咎,而失去了对疏忽的归咎,将减少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尽适当注意义务的诱因,[49]反而不利于医疗质量的提升和病人权益的保障。
(三)公平
法律人喜欢谈公平的概念,公平有时符合财富极大,例如依每人的贡献而分配财货(隐含的公平观为: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可以鼓励人们努力工作,符合效率。但公平的概念在许多情形和狭义效率概念—财富极大却是相抵触的,例如对现在和将来均无谋生能力的人为给付,因无法期待这些人回馈社会,所投入的资源无法得到回报,并且可能会加重现有纳税义务人的负担,造成工作意愿的降低,甚至诱使有谋生能力的人也选择不工作或假装无法工作以领取此种给付,因此对于财富极大有负面的影响。然而如认为投入的资源可以满足人们扶弱济贫或其他需求的满足,虽是不符合财富极大的行为,人们仍然照做不误,所以,公平是法律不可忽视的目的。
从对弱势保护的公平观点出发,病人既已受损,而医院通常较有资力承受此一损害,由医院对病人加以补偿或赔偿,符合弱势保护的精神。然而,如病人的医疗损害并非医疗提供人可以尽相当注意预防,则要求医疗提供人避免此损害的发生或承担此损害,则是强人所难,对医疗提供人也不公平(此公平概念指为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对事实真相发现的程序以及许多被害人报复欲望的满足,也是公平或正义的要素,在无过失责任下都被放弃了。[50]
因此,除非是采弱势保护的公平观点,单纯由较有资力的一方承受此一损害,否则过失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
(四)效率
效率的概念在此指效用极大、成本极小,如果不牵涉非财产因素和边际效用的考虑,则效用极大的概念通常等于财富极大。侵权行为的事实既已发生,则所需重视的部分是使成本极小化,即使行为造成的损害减少、预防将来损害再度发生以及使纠纷解决成本极小化。由可以较低成本预防损害或证明损害事实的人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益,将有助于督促由可以低成本预防损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损害的措施,或采取易于证明损害事实的措施,以减少损害或预防及举证成本。
医疗事故如并非医疗提供人的过失所致,课其责任,并无法使行为造成的损害减少、预防将来损害再度发生,采过失责任即可督促医疗提供人采取预防损害的措施。因为相对于病人而言,医疗提供人对于搜集医疗事故事实的成本较低,适于采取易于证明损害事实的措施,因此,从纠纷解决成本极小的观点来看,应由医疗提供人对其无过失或其过失和损害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