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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不限于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不限于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提供人可能须负的法律责任不限于侵权责任,因为医疗提供人与病人间可能有契约关系而应负契约责任,也可能是因无因管理而应负无因管理人的责任。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所指控的是医疗提供人的专业表现、名誉和尊严,对受害的病人则可能是一辈子难以忘怀的伤痛,而双方举证地位的不平等,使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具有其他侵权责任所没有的特性。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可区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转换四种。医疗事故的故意侵权责任不限于医疗提供人故意制造医疗事故,故意隐匿癌症病情使病人未能及时医治也包括在内。医疗行为仅是提供医疗服务,并不担保疾病痊愈。为了避免医疗提供人从事防御性医疗行为,医疗提供人原则上仅负过失责任。然而医疗提供人可以借由保险和价格,去吸收、分散和移转损害,加上纠纷解决成本较低,无过失医疗责任在此一考虑下,也在少数国家全面或部分地实行。在台湾,曾有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医疗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7条第1项的无过失责任。然而,此一见解被同一法院之后的判决所推翻。医疗事故侵权诉讼应采举证责任转换,以推定过失表现证明两种方法,使医师就侵权行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归责考虑上,可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公平和效率等观点加以探讨。在医疗提供人有责任保险的情形下,无过失医疗责任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样也有许多缺点,尤其将造成保险费昂贵,或拖垮政府财政,因此,全面采无过失医疗责任并不可行。从预防损害的观点来看,过失责任足以提供以相当成本预防损害的诱因,并可避免医疗提供人因避免负责而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较无过失医疗责任为佳。除非是采弱势保护的公平观点,单纯由较有资力的一方承受此一损害,否则过失责任比无过失责任公平。过失责任即可促使医疗提供人造成的损害减少,并以相当成本预防将来损害再度发生,然而从纠纷解决成本极小的观点来看,应由医疗提供人对其无过失或其过失和损害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侵权构成要件成立,并不等于责任范围,损害是否某一行为所造成,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下,应该是可以客观认定的,只是此一客观范围并不等于医疗提供人应负的责任范围。医疗提供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也要负责的无过失责任通常都有赔偿的上限,则形成了有上限的客观范围。在过失责任下,医疗提供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即不必负责,而且损害的范围如超过医疗提供人可能预见的范围,医疗提供人对于超过其能预见范围的损害,原则上也不负赔偿责任。如病人主观上也可防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则也须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如医疗提供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明知并有意造成病人损害或草菅人命不管他人死活,民事上也应课惩罚性赔偿金,以吓阻同一行为再度发生。在台湾,医疗损害的被害人都会以刑逼民,迫使医疗提供人同意较高额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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