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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还是责任竞合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还是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范围以及诉讼时效、诉讼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患者基于侵权,还是基于违约寻求救济,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因此,有必要明确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理上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即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责任竞合说。以下分述之:
第一,违约责任说。该说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并将这种合同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医方负有不得给患者造成加重损害的义务。医疗事故的发生,表明医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得基于违约的请求权要求医方赔偿。
第二,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医疗事故是因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致,它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医疗事故所致损害,应采取侵权责任的救济。而且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为它在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上均比违约责任广。
第三,责任竞合说。此说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同时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方面,但主要属于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又会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笔者认为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较之于前两种主张,我更倾向于责任竞合说。因为医疗事故损害之发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医方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然而,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视之,这种不法行为又构成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违反。也就是说医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法定义务。从而出现了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因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是学理上所谓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明确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存在责任竞合之后进一步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该竞和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判例的态度是不同的。5依法国法,患者只能提出违约之诉,只有在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时,其家属才能提出侵权之诉。依美国法,医务人员治疗失当致人伤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但根据合同法中的默示条款制度,医务人员负有不使病情加重的义务,故也不排除医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在德国,法律允许患者或其家属选择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英国法采取的则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即受害者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但同时对该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立法对于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在19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允许受害者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使两种责任同时得到适用;二是由法院来决定采用何种救济。例如,对于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侵权性的违约行为都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如交通事故、产品责任案件)则按侵权行为处理。就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而言,多数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过去主要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做法。对于此种做法,学理方面既肯定了其合理之处,同时也指出它具有的明显缺陷。例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的评价是:应当看到,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禁止竞合的方式也有合理之处,……。然而这一做法也具有明显的缺陷,表现在:第一,禁止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不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如果使受害人可以同时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将会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加害人则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额外的经济负担,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学理上是承认责任竞合的客观存在的,并认为在责任竞合的处理上应采取德国法上的允许竞合与选择请求权制度。1999315日通过的《合同法》采纳了学理上的主张,于第一百二十二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也适用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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