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发布日期:2014-09-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成立,并不等于责任范围,因此,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有分别探讨的必要。 

(一)客观范围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损害,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害人与有过失及惩罚性赔偿,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即等同于损害的范围。此一损害的范围是损害的客观事实,可以称为客观范围。 

病人的损害是否为某一医疗行为所造成,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下,应该是可以客观认定的,只是此一客观范围并不等于医疗提供人应负的责任范围。 

(二)主观范围 

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虽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即无过失,在过失责任下即不必负责,但在无过失责任下仍须负责。发生损害的范围如超过行为人可能预见的范围,则行为人对于超过其能预见范围的损害,未必要负赔偿责任。同样地,如被害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过失,被害人也应承担部分的损害,即行为人不必承担全部的损害。此外,在行为人的行为有被高度吓阻必要时、当课以损害金额相同的赔偿责任不足以吓阻同一行为再度发生时,则有必要课惩罚性赔偿责任,使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的金额。[51] 

如采无过失责任,医疗提供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也要负责,则是不管主观范围而以客观范围为准确定赔偿责任。然而无过失责任通常都有赔偿的上限,则形成了有上限的客观范围。 

在过失责任下,医疗提供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即不必负责,原则上符合主观范围。然而损害的范围如超过医疗提供人可能预见的范围,则医疗提供人对于超过其能预见范围的损害,原则上也不负赔偿责任。 

如病人不依医师指示回诊,延误医疗而加重病情,即病人主观上也可防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因而病人也须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 

如医疗提供人明知并有意造成病人损害或草菅人命不管他人死活,除了有刑事责任外,民事上也应课惩罚性赔偿金,以吓阻同一行为再度发生。例如明知有感染危险,却重复使用其他病人用过的注射针管,果然造成多数病人感染,此种医疗提供人就有必要课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吓阻其不敢再为同一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