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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
110网律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里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但是并不禁止在其他情形下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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