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
河南资深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法律对变更劳动合同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劳资双方任何一方欲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做出书面变更。但是法律规定了在具备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为“不胜任”?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此操作不规范。笔者认为,作用用人单位,首先,要有各岗位的“胜任标准”,且该标准是可以量化、可操作的;其次,要将“胜任标准”送达于劳动者;第三,用人单位要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条,“不胜任”事实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