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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调岗,可以同时调整薪酬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资源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各个岗位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中重要作用的不同以及在财富积累中贡献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工资标准,这也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当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时,通常基于劳动者技能水平不够产生,故用人单位入往往将其调往技术含量相对低或者所需的劳动技能相对低的岗位。此时,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价值下降了,其工资标准理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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