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
法律对变更劳动合同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劳资双方任何一方欲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做出书面变更。但是法律规定了在具备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为“不胜任”?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此操作不规范。笔者认为,作用用人单位,首先,要有各岗位的“胜任标准”,且该标准是可以量化、可操作的;其次,要将“胜任标准”送达于劳动者;第三,用人单位要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条,“不胜任”事实方可成立。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