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法官法》第51条、《检察官法》第54条;2、《律师法》第6条;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第2号公告第2条、第16条)。
办事条件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16条规定,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认可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6、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同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是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办事流程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设区市司法局对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司法厅对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司法部对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到接受资格申请的地市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2张;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片的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办理时限:1、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2、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责任部门 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办事地点: 省司法厅办公大楼6楼国家司法考试处(三)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91-6238946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