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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律师法》第7条、《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3条

办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1.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对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3.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方式 0791-6223517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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