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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管理条例》第34条;2.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拟任首席代表的,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见示范文本十五);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7.拟任代表的简历; 8.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办事流程 代表应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处住所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时限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每年年检注册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方式 0791-6223517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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