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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卫生部第23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2、职业病诊断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4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办理条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有相应的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4)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2、职业病诊断机构:(1)持有《医疗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材料: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职业健康检查资格认证申请表(注明能够开展的危害因素或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2)法人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实验室及健康检查条件的说明,相关医疗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性能及运行状态; (4)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和从事专业工作时间;(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省卫生厅委托的专业学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的意见。2、职业病诊断机构:(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情况表;(5)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为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办事收费:无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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