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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发布日期:2009-07-14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行业无贵贱。”随着人们就业观念的改变,各种高危行业也逐渐有人涉足。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职业病成了新型的健康杀手,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也成了人们的关注热点。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时所提交的材料、其他有关资料。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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