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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青少年暴力犯罪调查报告(上)
发布日期:2006-01-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青少年及暴力犯罪界定

  (一)本文对于“青少年”范围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然而在未成年人中有一部分为少年,在成年人中有一部分为青年。关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根据发展心理学较为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应该是指少年期(11、12岁――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17、18岁)及青年晚期(17、18岁――24、25岁)的统称,即青少年是指年龄在11、12岁至24、25岁之间的社会群体 [1].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放火、贩毒、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如果未犯上述罪行,则不负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主体的年龄界限应为14周岁至25周岁。

  在犯罪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所指的青少年,一般也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的人[2].

  因此本文调研青少年主体为年龄在已满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

  本文涉及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3].根据本次调查及有关资料,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此外,放火、爆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凭借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在青少年暴力中也占相当比例。

  本文调查的暴力犯罪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为主要对象,同时兼顾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其他类型一级考察分析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不良行为,从中分析归纳总结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二、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案人员数量逐年增大且出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暴力犯罪形势严峻。

  据全国统计,近几年青少年暴力犯罪不仅在青少年犯罪中比例大幅上升,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青少年暴力犯罪在全国暴力犯罪中也占相当大的比重,业已成为治理我国青少年犯罪和全国暴力犯罪的症结所在。据统计,1985年全国杀人、抢劫、强奸三类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41.6%,1986年占40.01%,而1986年全国14岁至16岁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人数,比1985年增加了一倍[4].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犯罪情况统计,1999年青少年暴力犯罪占全省青少年暴力犯罪的44.07%,2000年占33.98%,2001年占31.7%,而2000年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数量比上一年增加1.7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长1.9个百分点。青少年暴力犯罪在全省

  暴力犯罪中的比例也同样可观:1999年占全省暴力犯罪的32.61%,2000年占33.98%,2001年占34.51% [5]。

  此外,青少年暴力犯罪所涉及的人数,尤其是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呈直线上升趋势,也即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从有关部门对黑龙江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获知,全省1998至2000年三年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平均每年上升7.6个百分点, 2000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较1998年上升了15.3%, 2000年14-16周岁的青少年暴力犯罪较去年上升了14.1%,而且黑龙江省1996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人数占年度新押总数的42.94%,1997年占年度新押总数的40.74%,1998年占44.93%, 1999年占47.16%, 2000年占51.35% [6]。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与财产型犯罪、性犯罪等犯罪类型相结合,形成了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导,暴力性犯罪、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罪及其他类型暴力犯罪并存的特征。

  详见下表:

  某省少管所在押犯人1991至2000年犯罪情况统计表(暴力)

人数年份
案别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抢劫

108

105

117

170

151

170

99

156

219

218

杀人

21

16

13

9

23

19

18

18

28

21

故意伤害

35

28

15

13

18

23

14

11

25

35

强奸

59

52

23

36

23

31

27

23

24

59

奸淫幼女

51

53

40

49

38

38

36

57

56

51

其他

8

16

5

18

9

13

7

16

16

8

  其中各种犯罪所占比例如下图显示:

  由上两图可以看出现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以抢劫,即财产型暴力犯罪为主体,而其次为性暴力犯罪占26.39%,以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占14.43%.这三种类型的暴力犯罪是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三)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纠合性、团伙性明显。

  据有关部门调查,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团伙犯罪占70%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达95%以上。他们结成或大或小的团伙,成群结帮进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较成年人远为常见,是目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形态。贵阳市对其某区的青少年人犯罪调查显示,结伙型青少年犯罪多为抢劫、强奸、流氓等暴力犯罪,且此类案件占80%.虽然青少年犯罪团伙没有成年人犯罪集团的严密组织和计划,但一般也有首领、骨干和一般成员,而且他们的纠合过程十分简单,一般为同学、街坊、邻居等。这些青少年大多有类似的生活经历如逃课、旷课、退学或父母离异、家庭缺乏温暖等。他们相互熏染变质,有的臭味相投,一拍即合;有的依靠“交情”、“江湖义气”相结合等等。研究表明,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从组织上可分为三种:一是松散型,临时起意,在相同的犯罪动机下,共同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团伙成员不固定,犯罪突发性强;二是紧密型,他们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如抢劫、强奸等,行动有计划,攻守有同盟;三是恶化型,这类团伙已呈黑社会特征,有严密的组织纲领,对社会有较强的对抗性[7],而且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恶劣。

  这些青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大多以危害社会的信条维系其生存,封建主义的“江湖义气”、行帮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构成了这些犯罪团伙的精神支柱,其中以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团伙犯罪表现尤为突出。如西安1998年5月破获的一起青少年暴力犯罪团伙案,该组织共有成员30多人,其中最小的年仅11岁,最大的17岁。以“称霸一方,为所欲为”为目标,排列座次,交替作案,抢劫、强奸、敲诈等无恶不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犯拦路抢劫案件93起,强奸轮奸案件32起,其他案件23起[8],成为西安市规模最大、情节最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团伙。

  (四)青少年暴力犯罪呈明显的激情性、突发性和盲动性,主观上道德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法制观念缺乏。

  第一,青少年暴力犯罪一般背景简单,动机单纯,尤其是在抢劫、流氓、强奸、轮奸、斗殴等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据调查,有26%的青少年在作案时无明显动机,而动机较为明确的占2%,模糊的占13%.

  年仅16岁的张某,从小为父母娇惯,学习成绩优秀。当他和姐姐因为一块西瓜而争吵时,被激怒的他一气之下,趁姐姐不备夺过菜刀,向姐姐头部猛地看了几刀,姐姐当场死亡。

  17岁的李某中专毕业分配工作后,一直表现良好。然而因为脸上长满了青春痘,情绪大落。自己认为相貌丑陋,终日离群索居。后因久治不愈,便灰心丧气,曾几次自杀未遂,后来便趁半夜持刀杀害其同室好友,而他的动机只是“只有去杀人,才能被杀”。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的发现:由于青少年受特殊生理、心理、地位、环境的限制,其暴力犯罪不会过多的表现出成年人因政治、工作、生活等因素而导致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的特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动机基本上出于原始的、本能的低层次需求,表现为以满足性欲、物欲、自尊欲和表现欲等较低级的生理、心理欲望为目的的特征。

  第二,青少年暴力犯罪呈激情冲动性,突发盲目性,且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特别是法制观念严重缺乏。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激情冲动一般有两种形态:一是激发性冲动。在外部的刺激和压力下,怨恨、诱惑、恼怒、激愤达到顶点时,引起生物性、本能性的冲动,继而引发故意伤害、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如某少年杀人犯,因和同学争夺铅笔,一时气愤便将刀子刺向了同学。二是挫折性冲动。人在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极易形成心理挫折,特别是心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这种挫折会激发一系列补偿性的冲动。如强奸、抢劫遇到反抗时,原有犯罪冲动和这种挫折冲动相结合,便会产生“连环式”犯罪,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9].因此在青少年情绪极为冲动的条件下,他们便会不顾一切,冲破尚未成熟或淡薄的道德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说砍就砍,想抢就抢,将生命当儿戏,不计后果影响,更不明确犯罪的含义。据北京市对去年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犯进行调查时显示,有95%以上的青少年存在社会公德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模糊、思想品质恶劣、言行偏激等特征。

  (五)青少年暴力犯罪手段日益低劣、残忍,逐渐趋于成人化,并有智能化倾向。

  所谓手段成人化,就是青少年实施犯罪是手段模仿成年人,与成年人作案方法、步骤相似。实际上,现在青少年犯罪尤其如杀人、上海、强奸、轮奸等暴力犯罪的作案手段比成年人有过之而无不及,手段极端残忍,甚至泯灭人性,不惜伤害无辜。

  哈尔滨市18岁的杀人犯某男与其23岁的舅母长期通奸。因受人蛊惑,二人便将喝醉的舅舅用钢丝绳套在其脖子上勒死,而某男害怕舅舅未死,又用榔头向其舅头上狠狠砸了几下。之后为毁尸灭迹,二人又将尸体弄到外面抛尸,此时某男又用匕首在其舅胸口处猛刺几刀,以图伪造凶杀现场[10].

  19岁的某中学生,为了教训“仇人”,竟闯入被害者家中,把被害人连砍二十几刀,又将其从三楼窗户口扔下,惟恐不死,他又跑到楼下补了两刀。一个青年职工,仅因恋爱女方不同意再保持关系,即杀死女方,扒光衣服,将其头割下弃于死者家中。而另一名青年犯罪人,只因住房争执,将同屋居住的被害人杀死,碎尸十二块分别包装,并移尸火车车厢,发往各地。然后又清理了污物,毁灭证据,伪造犯罪现场。这些案例无不表明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既有凶狠性又趋成人化。幼稚伴随着野蛮残忍,这在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格外明显。

  此外,由于青少年犯罪人员文化程度的提高,犯罪分子利用智能,、科学技术作案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而且许多青少年暴力犯罪者作案时不仅注意不留痕迹、指纹,有的还利用所掌握的文化知识,自制作案工具如高压匕首、电击手枪、麻醉药剂等进行暴力犯罪。

  1999年元月南昌市抓获一名专门在旅馆利用麻醉手段抢劫同房旅客财物的流窜抢劫犯夏某(男,18岁,无业)。该犯自1993年8月以来,先后在湖南、江西等地,作案十多次,抢得现金价值十余万元[11]。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虽然未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占主要地位,但其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仍然值得重视。

  三、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是必然受一定因素支配有其必然性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等其作用的发挥也不是孤立的,是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发展。本文试结合本次调查及有关理论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一)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家庭环境主要由家庭结构环境和家庭教养环境组成。家庭结构环境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关系组成、经济结构、意识形态结构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家庭教养环境这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理、教育、约束等内容及更深层次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由于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及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期,所以在青少暴力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因素举足轻重。

  1、家庭结构的完整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在家庭结构因素中,对青少年人暴力犯罪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即父母的组成结果状况与家庭关系。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12].这部分青少年最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据100个案例统计,属于单亲家庭的(含离异、死亡)占48%,属脱离家庭的占16%,属于完整家庭的占36%.这意味着来自残缺家庭的占64%之多。这些暴力犯罪青少年一致认为不良家庭环境对他们的犯罪起了很大的消极推动作用。

  2、家庭教养环境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的作用。

  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的研究成果,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及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专制型、 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13].其中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为专制型、溺爱型以及放任型等三种类型。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溺爱型、放任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犯罪(包括暴力犯罪)关系密切[14].

  在溺爱型、放任型家庭中家长过分注重满足子女物质需求,而忽视对其思想品质的培养,对子女的缺点错误视而不见,甚至袒护隐瞒,对子女纵容放任,结果造成青少年子女自私、任性、好逸恶劳、蛮横霸道的性格,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含糊不清。道德、法制思想淡薄,在社会上专横跋扈、气焰嚣张。这种青少年往往较具备暴力犯罪倾向。

  杭州曾发生轰动全国的“二熊”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高干子弟“二熊”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纠集其他犯罪分子,自恃家庭地位优越及父母宠爱,采用引诱威胁手段,强奸,轮奸,猥亵女青年100余人,而他们的父母对其行为在初期即已察觉,但心存纵容之心,任凭他们胡作非为并为其极力隐瞒。结果这位“慈母”正是这样将她的两个儿子送上审判台。

  某男是家中唯一的男孩,有两位姐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他平常以打骂姐姐取乐。两位姐姐不仅不敢还手,而且还要赔笑。16岁的时候他竟强奸了18岁的二姐,演出了乱伦的闹剧[15].

  在专制型家庭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较为常见的父母教育方式,也即家长暴力[16]是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父母不重视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而是滥施权威,动辄打骂,结果使子女与家长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关系冷淡。子女自尊心在家庭倍受压抑,对父母产生逆反甚至憎恨情绪。于是便离开家庭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近年来因父母打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而且这些青少年容易受不良分子利用而犯罪。

  家长暴力也会使孩子学会使用暴力的方法与人交往,或者形成表面老实,背后放纵,言行不一的性格,或者形成冷酷残忍而好斗的人。在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有相当部分是在父母暴力管教下成长的。

  此外,家庭教育能力的缺失或薄弱,如家庭经济状况差导致教育投资少,可用家庭教育时间少,家庭教育水平的低劣或不平衡,如父母文化水平低下,父母行为素质低等因素都会从不同角度对青少年暴力犯罪产生负面作用。

  (二)学校环境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的影响

  学校不仅是青少年人接受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的场所,而且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和形成的环境。因此学校对青少年人生道路的选择举足轻重。

  然而,目前学校方面对青少年在校生的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和缺失,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1、 重智育,轻素质仍是学校教育中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片面夸大智育成果在教育中的作用,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忽略了以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的素质教育。部分教师在教学工作、日常教学事务中也表现出偏袒优等生,忽视甚至歧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尤其是“双差生”。结果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退学,到处滋事生非,发泄其内心的不平等压抑,极易走向暴力犯罪。

  据调查有35.5%大青少年暴力犯罪者在校时常被老师说“没出息”,有47.5%由于学习不佳,师生关系紧张而“时常逃学”,有11.5%“上学时受过处分”。

  这种教育思维模式,也使一些成绩较好的学生自恃高人一等,处处气指颐使,老师过分迁就,甚至袒护或对其过分信任,顺其自然。这样会使一部分学生名利欲、表现欲极度恶性膨胀,在无法以正当途径得到满足时,便不惜采用各种手段甚至残忍的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行为。苏某从小学到高中,一直被评为“三好学生”,成绩优异,然而他经常陶醉于荣誉和成功之中,骄傲自大。一次偶犯校纪,老师当众批评了他,并声言要取消其既得荣誉。于是他恼羞成怒,放火烧了一家旅馆,并持刀入校,连伤数人。[17]

  2、青少年成长中必要的法制、生理心理课程和教育没有落实,难以见效。青少年成长的过程就是接受社会道德、法制思想、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教育,但是这些课程却被称为“副课”,出现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现象,即使纳入教学日程,但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将学与做相结合也颇有难度。结果致使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异的学生不知何为犯罪,生理教育课学的很好的学生因好奇而参与性犯罪。应当明确这是当前学校教育轻视法制、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的结果,教学中,注重形式而未真正关心实际的教学效果,因而是导致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呈现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正常的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的突出特征的重要原因。

  3、学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不能切实有效地控制青少年学生的不良暴力倾向性行为。

  从制度上看,有些学校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虽然存在这些制度,但因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而无法发挥效用。特别是关于禁止学生有暴力倾向的不良行为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私自携带管制刀具等,学校规章措施显得软弱无力。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及有效地制止学生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尤其是校园抢劫、斗殴等暴力行为屡有发生是和学校管理制度滞后相关联的。

  从学校日常教学管理方面不少学校(一般是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效率高的学校)对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存在“死角”,对无故旷课,逃课的学生,对因家庭缺陷而产生病态人格的学生,有流氓恶习的学生等不能有力的对其采取教育挽救措施,甚至对其姑息养奸。从而造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流向社会,沦为家庭、学校、社会无法控制的“流失生”,过早的沾染社会暴力风气而成为暴力犯罪者。

  (三)社会环境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的影响。

  社会环境为其成员提供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对青少年社会化而言,尤其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

  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既然在社会中形成,因此其构成与社会本身直接相关。对于现实社会,其功用大致可分三种类型:适应社会型、改造现实社会型和反对现实社会型,其后者就属于犯罪行为型[18].而对于青少年行为基本模式的形成和定型,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受到社会环境的教育及影响。青少年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大部分原因可归根于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或社会暴力文化风气的渲染。因为犯罪意识的形成、行为模式的成型来源于对自身生活环境模式的吸收,而且犯罪内容也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19].尤其在崇尚金钱,迷信暴力,沉醉色情的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青少年因抢劫,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而自毁青春的日渐增多。

  1、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剧烈而深刻的转型时期,特别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并广泛渗透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带来新旧思想冲突,社会思想混乱的局面。这就是的一部分人过分夸大金钱、享乐的作用,不惜手段甚至暴力抢劫的方法追求金钱享乐,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正常轨道。同时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使不同阶层的素质差异的社会个体出现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分化,各种矛盾纷呈,社会呈现无序状态。这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社会根源。

  2、社会文化结构失衡、暴力文化泛滥。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过于重视经济的发展,而使社会出现“重物质轻精神”的畸形结构,导致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严重脱节,形成了社会“道德失落”“价值空虚”的混乱状态。然而带有极强腐蚀性诱惑性的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占据人们的思想,其中暴力文化的沉渣泛起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重要外部原因。而暴力文化是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受此类文化熏陶,人们举止粗暴,以攻击作为自己行为的榜样,并认为暴力行为是人们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将暴力作为自己的价值观[20].这样会令人们把使用暴力看成理所应当的事,甚至崇尚暴力,并将这种观念通过各种媒介传播并渗透于社会成员的品质之中。这种暴力文化对于正处于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影响尤为深刻。某市青年王某看了“张子强”的录像片后想一夜暴富,遂给李某写多封恐吓信和敲诈信,学 “张子强”要勒索10万元。

  在各种暴力文化中青少年作用最深刻的就是传媒暴力。据研究表明电视等暴力节目会增加暴力倾向,其中的暴力节目也会减弱个人对攻击的抑制作用。青少年在其成长早期观看过多的暴力节目于其后的22年中攻击行为包括暴力性犯罪有显著关系[21].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解释这种“恶性循环规律”时描述道:报刊对犯罪的报道扩大了它的发行量,而发行量的扩大又使更多的人进行犯罪模仿,导致更多的犯罪发生。最终不断的模仿会形成一种成熟的价值观。暴力新闻、杂志及网络对于某些犯罪案件的作案过程、手段及侦破手段的报道过分细节化,会使这种传播有了一种强示范作用,使青少年热衷于模仿,并诱发暴力犯罪。据北京市少管所有关人员介绍,该所关押的97名抢劫罪、伤害罪等未成年犯中,有63%喜欢观看电视暴力节目,以及凶杀打斗的报刊录像[22].

  3、不良社区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具有暴力性。在社区范围内,如果长期存在吵架、酗酒、骂街或斗殴等不良行为,青少年人生长在这种环境便会耳濡目染,逐渐形成与各社区暴力性质氛围相关联的道德素质、行为模式等不良品质,为其暴力罪错的发生奠定基础。在对某市暴力犯罪青少年居住环境调查中,有50%以上的人居住在环境混乱的社区中,且当地经常发生打架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25%以上的青少年犯的邻居中有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情况。另一项调查显示,35.2%的未成年犯来自秩序混乱、文化层次较低的城乡结合部[23].

  4、与社会不良分子的结交也易误入歧途,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失生由于社会经验少,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交友倾向于“江湖义气”,有较大的盲目性,易受不法分子诱惑。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但他们中大多数人开始并无明显的犯罪意识、动机,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受到社会不良分子影响或引诱才参与犯罪。这种情况在抢劫、强奸、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案件中表现较为明显。在一项对青少年犯罪调查显示,32%的青少年由于朋友怂恿、激将而犯罪。

  (四)自身因素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尽管青少年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这些外部原因作用的发生也必须通过青少年内部因素,这在上面已有涉及。但是除此之外,青少年由于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暴力犯罪的发生又有独特的影响。

  1、 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只是青少年的思想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表面肤浅性,认识事物有极大的直观性,缺乏自我控制力。另方面由于社会和家长始终忽略青少年独立性要求,对其正常的成长心理需求不加正确引导或放任不管,使这些青少年心理上遭受挫折。于是具有相似心理处境的青少年便易于结交成伙,表现出向群性这一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在这些青少年群体中,每个人都希望表现自己,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得到“权利和地位”的非强制性技能和途径,所以极易采取非法强制手段。多数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员在研究中表现出上述缺陷[24].

  2、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表现为道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自尊心强烈,他们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制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无力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济南某厂青年工人高某,因不服单位领导对其与另一职工矛盾的处理,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纠集他人夜间持刀蒙面,入室抢劫报复。某中专学生冀某因在与同学甲发生口角是吃了亏,便一时激愤持随身携带匕首将其刺死。

  3、青春期心理知识缺乏,没有系统健康的性观念,这是性暴力犯罪发生的关键原因。青少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进入青春期后性意识开始萌发并走向性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性冲动也逐渐增强,对异性的好奇心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其性心理的不成熟,带有冲动性的特点[25],又受我国传统性压抑束缚与西方“性解放”、“性自由”双重矛盾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便无法健全成长,而且在受外界条件诱惑刺激时无法克制,易冲破道德和法律观念束缚而实施犯罪。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胜 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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