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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0-04-27    作者:薛群英律师
【内容提要】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进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是我们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都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当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青少年犯罪具有“年龄结构低龄化”、“作案成人化”、“作案智能化”、“作案手段‘狠’”、“犯罪类型新”、“失足和传染等‘快’”等特点,此外,在犯罪心理方面,青少年犯罪主要有“模仿心理”、“攀比心理”、“报复心理”、“侥幸心理”、“放任心理”、“破罐子破摔心理”、“仗义心理”等。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有“社会因素”如“不良思想的侵蚀”、“社会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有关方面监管不力”等;此外还有“家庭因素”、政策因素等。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主要存在着“对青少年犯罪的定义认识不足”、“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认识混乱”、“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研究较少”、“很少关注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因素”、“忽视政府官员不作为对青少年犯罪的巨大影响”、“政治思想教育欠缺或者流于形式”等。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应当在政策上加以注意,在政治思想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加强;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政府官员的不作为!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特点   成因    综合治理  
 
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进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是我们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都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当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作为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治理加以研究,以预防、遏制、惩处青少年犯罪,教育青少年正确认识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理想。在此,本人就本人所认识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遏制对策等,作如下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所谓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行为。通过青少年犯罪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从犯罪主体方面看,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行为。第二,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所谓青少年犯罪,必须是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行为。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必须是年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故意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四,从本罪侵犯的客体来看,青少年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的改革、开放、搞活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使我国社会充满勃勃生机和活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国民经济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提高。但是,伴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信息化(主要指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等,西方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随之而来,使我国的社会生活也夹杂了一些不和谐的节拍,各种社会残渣余孽也乘虚而入,这些,都促进了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年龄结构低龄化”、“作案成人化”、“作案手段智能化”、“作案手段‘狠’”、“犯罪类型新”、“失足和传染等‘快’”等特点。
    (一)犯罪年龄结构的低龄化。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在几年前,青少年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另有报道统计,2001-2003年罪犯构成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30岁以下罪犯和20岁以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00180.1%22.4%200282.4%26.2%200383.3%23.7%。从上述数字上可以看出,青少年罪犯在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存在着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岁以下罪犯已达到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强。
    (二)作案成人化。所谓作案成人化,是指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表现为作案手段和作案类型的成人化。例如:尚未成年的青少年人,却使用成年人的犯罪手段、实施与成年人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犯罪,如强奸、杀人、抢劫等。其次,团伙犯罪案件增多。未成年的青少年在学校形成类似“黑社会”的“小团体”的团伙犯罪,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再次,类似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取的比例显示未成年人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所谓作案手段智能化,是指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呈现采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作案手段较为先进、智能化程度较高。
近年来,由于一些武侠、警匪、侦探小说、影视等媒体传播的影响,一些身心不健康的青少年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时往往头戴假发、假面具、头套、异“鞋”等,甚至利用电脑、智能卡(信息卡)、手机短信、网页、视频、QQ群等手段实施犯罪。
(四)作案手段“狠”。所谓作案手段“狠”,是指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手段凶狠、残忍的趋势。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实用的凶器一般为刀、枪、铁器、棍棒等;采用形式主要是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盗窃等。并且,青少年犯罪多表现为异常的凶狠,一旦自己的法最目的达不到,就动手行凶。
例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县某村的傅某(犯罪时刚满15岁),某晚上手持羊角锤、手电筒窜到其婶婶周某家行窃。入室后见其婶婶和孩子均熟睡,便打开室中的板柜,窃得人民币70元。当其又揭另一橱柜时盖,其婶婶被惊醒开灯查看。傅某便藏在室内故未被其婶婶发现。当其婶婶关灯睡下后,傅某开门企图逃走,被其婶婶发现。其婶婶大喊“有贼”!傅某见窃情败露,且逃脱不得,傅某即用羊角锤照其婶婶头部猛砸数下,其婶婶当场死亡;其又举锤将其堂妹打成重伤,后逃脱。
(五)犯罪类型新。所谓犯罪类型新,是指当前青少年犯罪中,出现了一些原先未曾出现国的犯罪类型。例如:在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当中,出现了一些贩黄、制作淫秽书刊、制作淫秽录像、制作淫秽视频、利用手机犯罪、利用信用卡犯罪、流氓、强奸、贩卖妇女儿童、利用QQ群犯罪等新型犯罪。
(六)失足和传染等“快”。所谓失足和传染等“快”,是指青少年犯罪的犯罪人失足快、作案快、流窜快、传染快。
青少年犯罪者大都是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并且,他们的犯罪多由于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等而产生犯罪动机。所以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并且,他们在犯罪后往往传染其周围的同龄人等,以致其他意志薄弱者也往往很快走上犯罪道路。
   (七)其他特点。青少年犯罪除上述特点外,还具有“涉黑”、“团伙犯罪”等特点。这也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一大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涉黑”问题,主要表现在其“近墨者黑”方面。例如其盲目听信社会黑恶势力成员的教唆,而加入“黑势力组织”、走上反坐道路等等。青少年犯罪的“团伙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其利用“组群(如QQ群等)”、“交友”等方式结成犯罪团伙而实施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从而形成团伙犯罪。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块臭肉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客观地讲,青少年犯罪的“涉黑”和“团伙”问题,同样我国社会、家庭、学校、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都“防不胜防”、“极为头疼”的问题,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并应加强研究治理策略。
(八)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心理是人脑的技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青少年犯罪心理,是指青少年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实施犯罪以后的心理活动的总称。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主要是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有其独特的特征。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模仿心理。所谓模仿心理,是指青少年因受影视、不良网站、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模仿某一崇拜人物、塑像行为举止的心理那种心理状态。众所周知,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才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正是基于此,影视片中的“英雄豪杰”形象、“神盗形象”、“玩弄女性手法”、“抢劫杀人技法”等,会使那些“意志薄弱者”轻易地模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危害。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诱发犯罪动机。
2.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指青少年因周围环境特别是其他同龄人生活习性、穿衣打扮、行为举止等,而产生的那种不服气、与之攀比的那种心理状态。
在青少年的同龄人中,大有家庭物质条件丰厚、掷金如土、穿着赶时髦的“贵族少年”。这些人的衣着、生活习性、行为举止等,都会对其他同龄人产生影响;对于那些“没有足够奢侈的经济收入”、“或者家庭生活本来就困难”,但是本人喜欢攀比、本人的意志又较为“薄弱”者来说,是很容易由于“盲目的攀比”而铤而走险,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的。
3.报复心理。所谓报复心理,是指青少年因家庭或者其本人受到过欺凌或者伤害,而产生的一种决意使对方遭受同样凌辱或者伤害而后快的那种心理状态。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所以,人生活在社会上,就不能不与人接触。人与人的接触就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或者纠葛;对于各种矛盾和纠葛,成熟人有时尚不能正确地、理性地对待,何况青少年?因此,当“意志薄弱”而又“好胜心强”的青少年,就容易产生报复对方的动机,从而使报复动机引导其走上犯罪道路。
4.侥幸心理。所谓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以畏罪、逃避心理为前提而产生的那种“自信可以逃避罪责”的那种心理状态。
在实践中,有的青少年由于受“攀比心理”、“报复心理”、“模仿心里”的支配,意欲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又畏惧国家法律的制裁,但是其经过“深思熟虑”后“拟定了某种作案方式和方法”并“自信可以逃避罪责”,进而实施犯罪。
5.放任心理。所谓放任心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所持的那种毫无顾忌的、任其发展即放任不管的那种心理状态。
在实践中,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持放任心理、态度的,大有人在!
6.“破罐子破摔”心理。所谓“破罐子破摔”心理,是指那些因“失足”走上违法道路但尚未实施过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由于自己已经有了过错,进而产生的那种“怎么也是‘这样’了”的“破罐子破摔”的一种心理状态。
实践中,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有大量的行为人是受“破罐子破摔”心理的支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持这种心理而走势激昂犯罪道路的人,往往兼有“报复心理”和“放任心理”,他们(她们)只顾自己“破罐子破摔”,而不管他人、不及后果。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善待”失足青年!
7.“仗义”心理。所谓“仗义”心理,是指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武侠、警匪)剧的影响,在“仗义”、“哥们义气”心理的支配下,而轻易答应同学、“朋友”等的“邀请”而去为其“帮忙打架”、“教训他人”等等,故而走上犯罪道路。
近年来,因受“仗义”、“哥们义气”心理支配为“帮助他人打架”、“教训他人”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河北省栾城县×××村的在校生青少年连某(15岁),其在周末回家休假时,恰值其同学在家“受了气”,当同学以其“身材高大”且“体力较大”为由“邀请”其帮忙“教训他人”时,连某便毫不犹疑、不假思索地“受邀”前去“帮忙”“教训他人”!“混战”中,连某持刀将对方一人捅伤致死,自己也被逮进了看守所。
可见,因受“仗义”、“哥们义气”心理支配为“帮助他人打架”、“教训他人”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也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征,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
三、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笔者认为:青少年由于正处于身体、智能、生理的发展时期,他们的主要特点是好奇,迫切要求和社会交往,并具有强烈的自尊心、独立感,同时又具有自我表现“能量”的潜在意识。在智能方面,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经验的的丰富,其经验、知识、思维也在发展,但是由于其涉世短浅且不成熟,所以极易被某种不良社会现象所迷惑,因此也极易走上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从思维方面讲,青少年思维问题往往极具片面性;青少年精力充沛、好动,但是又幼稚且知识浮浅,缺乏自制和克制能力,因此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计后果,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同时,由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当他们(她们)受到外界不良现象的刺激时,极易产生冲动、急躁情绪,同时也极易接受一些坏人的拉拢、腐蚀、引诱,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诱发犯罪动机。具体如下:
(一)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能够引起青少年犯罪的那些社会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物质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难免在洪流中夹杂着泥沙——西方腐朽的思想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从而引起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变化,使一些青少年追求西方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从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本人认为,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良思想的侵蚀。所谓不良思想的侵蚀,是指青少年通过网络(如QQ群、网页等)、影视、书刊等媒体传播凶杀、色情、偷盗、哥们义气等不良信息,使青少年的思想受到侵蚀,从而诱发了模仿、攀比、报复等心理,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现象。
   对于青少年由于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而引发的盗窃、强奸、杀人、抢劫的案例,是不胜枚举的。
  2.社会环境的影响。常言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环境会影响或者导致青少年犯罪。例如某些青少年由于产生“攀比心理”而盲目地追求高消费(主要是穿、戴、吃喝、旅游、“交友”、玩耍等),但是其家庭收入和背景等又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就引起了犯罪。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以就出现了“家庭收入”和“个人消费”方面的差距。在青少年中,有的家庭有较好经济来源的就可能“消费水平较高”;而家庭收入较差的,则只能“低消费”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收入家庭子女”可以“尽情的挥霍”、“生活的‘滋润’”、“交很多‘女朋友’”(近日华商网-新文化报报道的《毕业生自曝大学四年花费达80万交女友15万》一文可见一斑),这就使其周围部分“免疫力”较差的同龄人产生了羡慕、追求、争取、攀比心理,部分小青年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占有欲和寻求刺激,就挖空心思、铤而走险,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所谓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是指学校由于在教书育人方面存在着失误或者误导,从而引起青少年犯罪。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按理说不会诱发犯罪。但是如果学校在教育方面不讲政治思想,只注重“升学率”或者“收费”,或者忽视对学生的管理而听人学生到网吧“泡吧”、“玩游戏”等,则很有可能诱发犯罪。
我们认为:由于学校的原因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有下述几点:
第一,就基础教育而论,实施基础教育学校(中小学)由于受“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而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其他学校比升学率而放松或者忽视法制(法律)、政治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纪律教育。
同时,由于其片面追求升学率而注重教导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怠慢或者放松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的教导和管理,因而导致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辍学;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辍学后无所事事,或者寻求刺激和较好的生活方式而铤而走险,继而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就中等教育(主要指中等专业学校的职业教育)而论,我国的中等教育虽然在规模上空前壮大,但是教育质量却“不怎么可观”!撇开中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谈,单就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的管理而论就可以看出,我国中等教育对青少年犯罪“没有起到预防”和“遏制”作用!
例如:很多学校对学生实行“放羊式管理”,导致学生“成批成批”地“涌进”学校周围的网吧。在网吧,我们很难看到青少年在“学习知识”、“学习计算机操作”,而是绝大部分人都在“打游戏”特别是“枪战游戏”、“偷菜”等等。可以想象,学习“打游戏”特别是“枪战游戏”、“偷菜”等等的学生,除了助长了“恶习”、“培育”出“仗义”、“攀比”、“模仿”等心理状态外,还能学到什么?
第三,就高等教育而论,如前所论,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实行的是“严进(现在实为‘宽’进)宽出”、“教考合一”的高等教育制度,学生和学校都没有任何“压力”,难以产生“教学”和“学习”的“动力”,故导致“教”者“不教”、“学”者“不学”的不良现象,导致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急剧下降、国民素质难以提高的后果!
此外,由于高等教育机构“在外租房同居”、“短时间同居”等现象,已经相当普遍等等,就足以说明普通高校“管理上的松懈”和“教育质量验收方面存在问题”!大学生的“不学知识”、“学习费用‘0’开支(具体可以查阅近日华商网-新文化报报道的《毕业生自曝大学四年花费达80万交女友15万》一文)”、“只学”“玩儿”问题,就充分说明普通高校“教育上的缺陷”,不能不说是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大原因!
4.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引起犯罪。所谓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引起犯罪,是指负有某项事务监管义务的部门,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行政不作为)或者放纵不良行为的实施,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在我国,涉及青少年成长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教育(学校除外)、公安、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在这些部门中,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的辍学问题不加追究或者听之任之,有关部门对容易涉黄、涉赌、玩乐场所(主要指“网吧”)不管不问,不关心其经营内容……,将非常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甚至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应当说明的是:我国目前青少年通过“网吧”这一场所实施犯罪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是指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家庭的原因所引起。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家庭人类社会上由有血统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而组成的社会单位。在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中,父母、长辈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父母、长辈的言行势必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思想进步。所以,青少年犯罪和家庭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中,由于各个家庭的知识结构、遗传基因、社会背景、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就导致了各个家庭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社会责任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在一些家庭中,作为父母、长辈的对子女过分溺爱,对子女的行为过分纵容,对子女的过错过分迁就或者袒护等等,促使子女“养成不良习性”以致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家长自己本身行为不端,以致孩子学习、模仿自己而走上犯罪道路,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些做父母的自身已经离异,导致子女产生“孤独感”和其他心理障碍,甚至产生“不相信真爱”和“家庭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因而忽视家庭的存在,继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因素
青少年犯罪和政策有关,似乎难以理解和接受!但是,根据研究表明,国家政策不但和青少年犯罪有关,而且还是息息相关!在一个国家,政策的制定、实施、修改和完善(变化)等,都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好的政策可以防止和、遏制和制止社会犯罪,不良甚至错误的政策则可能诱导或者放纵社会犯罪,成为诱发或者放纵犯罪的消极因素。
所谓政策,是指一个政党或者国家,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也是政党或者国家实现国家领导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政策分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
因此,我们在政策的制定、实施、修订、修改和完善(变化)过程中,都应当考虑到政策与犯罪的关系,考虑到政策可能使社会各界产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即负面影响);还要考虑到政策的目标、内容、体系等等。同时,政策的连续性特征要求我们,在政策的制定、实施、修订、修改和完善(变化)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政策的现实意义,又要考虑到政策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使政策朝令夕改。
四、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以致就十分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动向、趋势、特点、成因和预防、治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遏制,相反却有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不良态势,甚至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究其原因,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在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在认识、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不足。就本人看来,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在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在认识、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对青少年犯罪定义上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我们只笼统地讲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但是对青少年犯罪的定义没有搞的十分清楚,只有概念。因此,我们应当给“青少年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彻底搞清什么叫“青少年犯罪”,然后再说预防、控制!
(二)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认识的“比较混乱”
一讲到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很多学者都提出过自己的观点,可谓“五花八门”!但是,真正“切中要害”的却“寥寥无几”且不规范。因此,我们应当慎重地研究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真正特征,以根据其特征研究预防措施和控制、治理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方面的特征研究甚少
从目前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有关文献的内容来看,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方面,几乎没有人论及。本人认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青少年犯罪,将非常有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心理疾病”的发掘,从而有助于研究青少年犯罪这一特有的社会现象。
(四)很少关注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因素
前文已经讲过:青少年犯罪和政策有关,似乎难以理解和接受!但是,根据研究表明,国家政策不但和青少年犯罪有关,而且还是息息相关!在一个国家,政策的制定、实施、修改和完善(变化)等,都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好的政策可以防止和、遏制和制止社会犯罪,不良甚至错误的政策则可能诱导或者放纵社会犯罪,成为诱发或者放纵犯罪的消极因素。因此,我们应当重“视青少年犯罪与政策、法律的关系”,以便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关注和主义。
(五)忽视政府官员不作为对青少年犯罪的巨大影响
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官员的“不作为”。 地方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行为主要表现在:负有食品药品监管义务的地方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食品、药品出现假、毒问题;负有传染病防控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怠于履行义务”而使传染病得以流行或者暴发;负有网络监管义务的部门或者人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网吧”散布淫秽、色情、其他不良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学龄期的青少年大量辍学等等。
可以毫不隐讳地讲:我们现在的网络环境(特别是网吧),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负有网络监管的政府官员们,拿着“纳税人”的“银子”却“怠于履行义务”,对网络不管不问(出事时除外),以致导致了网络环境“不干净”、“犯罪行为频出”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当在广大政府官员中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以“从根本上打碎”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权力(权利)本位”主义思想,促使其较好地“履行义务”,防止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六)法制(法律)与政治思想教育“欠缺”或者“流于形式”
本人认为:就目前的现状而论,法制(法律)与政治思想教育不是不讲,而是“欠缺”或者“流于形式”。众所周知,我们的学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不是不讲政治思想教育,而是“走过场”或者“流于形式”,可以说是“根本没有当回事”!我们的教科书上也不是没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只是学校甚至政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验收(考试)机构”和“验收方法”错位等,以致使政治思想教育“流于形式”!
总的来讲,我们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的缺失,主要是缺失对青少年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和“世界观教育”。
(七)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
总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长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家长的言行在孩子当众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由于“一孩化”的影响,很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过分溺爱、对孩子的错误取放任态度甚至袒护。这就导致有的青少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两个方面。所谓预防犯罪,是指国家、学校、单位、家庭等社会组织或者单位,采用一定的手段或者策略,消灭或者减少犯罪的“土壤”,使犯罪行为不予发生或者减少发生数量的措施。预防犯罪分为积极预防和消极预防。所谓积极预防,是指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未发之时”,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所谓消极的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为防止其再次犯罪或者影响、诱使他人犯罪,而采取的制裁犯罪行为的预防犯罪犯法,消极预防属于“惩患(恶)与已然”!所谓青少年犯罪遏制,主要是指对青少年犯罪的行为或者态势加以政策、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控制(包括制裁)。
在此,我重点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并且,我在此所讲的预防,主要是指积极预防,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是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治理”,当然也包括必要的控制。
(一)青少年犯罪的政策预防和控制
青少年犯罪的政策预防和控制,是指我们党和国家在制定、实施、修订、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政策与犯罪的关系,考虑到政策可能使社会各界产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即负面影响),还要考虑到政策的目标、内容、体系等等,以制定出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制度甚至法律规范。本人认为:制定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全民树立“义务本位主义”观念的政策,在政府官员乃至全民中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让政府官员乃至社会公众都知道自己担任某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领导职务,或者来到这个世界上,首先是来履行义务的;义务是“天赋”的、第一位的,是必须履行的。权力(权利)只是履行义务的工具和手段,是第二位的。
所谓“义务本位主义”,是指一个人、一个政府、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单位……等等,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设立、成立或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是“本位”,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义务本位”教育,是指我们的教育,特别是实施涉及法律、行政管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时,应教育受教育者:“义务”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人民军战士、执法者------“与生(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义务” ,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本位” ,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权力(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执法者------“履行义务”的工具或手段,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本人认为:解决了是“官本位(权力本为)”还是“义务本位”之后,很多相关问题将迎刃而解了。因为,在政府官员树立了“义务本位主义”思想之后,监管有关单位(在此主要指学校、网吧、娱乐场所)将被认为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其履行了义务,将感到心安理得;其没有履行义务,将感到“愧对于国民和职务”!
2.制定净化网络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计算机几乎成了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劳动工具和学习工具。人们不但可以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资料(如电子邮件),还可以通过网络增进知识、结识好友、远距离聊天、解决疑难问题等等。但是,信息化的实现也给社会治安和治理带来很大困难,甚至诱使青少年犯罪。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相应政策,预防、控制和制止青少年犯罪。就我本人看来,净化网络环境应从下列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和建立网络域名、IP地址实名制制度,以预防和控制不良信息的发布。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都是通过一定的IP地址发放到互联网上的,由于网络拥有“一点即发”的“高速度”的特点,这就很难控制不良信息发布人的行为。如果制定和建立网络域名、IP地址实名制制度,则可以使有不良信息发布欲望的人生畏却步,部分解决不良信息的控制问题。
第二,坚决取缔非法网站。应当坚决取缔非法网站,坚决杜绝网吧从事“各种名目的打游戏”、“下载不良影视剧”业务,即真正地管一管网吧!
3.改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废除现行的“严进(现在实为‘宽’进)宽出”、“教考合一”的高等教育制度,取消普通高校的毕业课程考试权;实行崭新的“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学生毕(结)业考试“由国家统考”的教育考试制度,给“教者”和“学者”以“压力”,以彻底解决“学生不学”、“学校不教”、“‘交友费用15万’而学习用品‘0开支’”问题,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二)用在青少年中加强政治教育预防和控制犯罪
要想使青少年真正成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和接班人,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是不行的。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拜金主义、官本位主义思想的流行和泛滥,我们的学校、政府有关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等,都严重地忽视了政治思想教育,低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迅速补上这一课”,立即在青少年乃至全体国民中开展正思想教育!
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1.积极开展爱国思想教育。即教导青少年乃至全体国民要树立爱国思想,即树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教育,使国民特别是青少年认识到“有国才有家”、“爱国等于爱家”的科学道理。
2.广泛开展人生观教育。所谓人生观,是指一个人对于人生所持的观念、观点和态度。从主观方面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正确观察社会的意识,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我们应当加强对其进行必要的人生观教育,教育青少年:人生的目的不是单单为了个人,还应当为了他人、为了国家和社会;人生之初就负有(即“天赋”)需要终生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家长、老人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对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等等。而且,上述义务是“天赋义务”,是不可磨灭的、终生的义务。
3.大力开展法制、法律教育。所谓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所谓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的意志,规定了人们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在我国,虽然已经进行了三次普法,但是法制与法律思想却没有真正进入广大人民的心灵深处;青少年则更是不懂什么叫“法”。因此,我们应当在课堂上加强法律、法制教育;在家庭、工厂等有青少年活动的场所,都加强法制与法律教育和宣传。使青少年都懂得“法”、“犯罪”等的最基本知识。从而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
4.普遍开展价值观教育。所谓价值观教育,是指在青少年中开展以“价值”和“人的价值”的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就树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类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完善自身价值的信念。
本人认为:作为人来讲,“人的有用性” 就是人的价值。一个人为国家、为社会、为人类贡献的越多,其价值也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价值是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自身价值的统一。
据此,我们应当教导青少年:人的自身价值是建立在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之上的,没有本身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其自身价值也将无法体现。青少年应当积极地为社会和人类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完善自身价值;否则,人将是无价值地虚度人生。
5.积极开展世界观教育。世界观,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根本的观念、观点和看法。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不同的世界观,也称宇宙观;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表现形式。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基本类型,即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
我们在青少年中开展世界观教育,旨在使我们的青少年一代树立以唯物主义为原则、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正确的世界观。 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内容之一,是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原则。是指一切言行以合乎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群众集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思想。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妥善利用家庭教育预防和控制犯罪
上文已经说过,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长者、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和最受信赖的老师。因此,家庭教育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因此,本人认为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的有关法律制度,并切实实行!这样则可以“迫使”做父母的加强对子女的思想教育,以预防和控制犯罪。
本人认为,使青少年父母加强子女的思想教育的途径主要有:
1.敦促有关部门切实监督青少年父母对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又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看来,对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管义务,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有关青少年犯罪后,犯罪青少年父母一般“只承担经济方面的义务”,并未出现过犯罪青少年父母承担其他责任的案例!因此,我们也应当“补上这一课”,应当让青少年犯罪者的父母承担一定的、除经济意外的责任,如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据结悔过”等!以“迫使”犯罪青少年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使其他青少年家长积极“效仿”!
2制定规章明确家庭教育方向。所谓制定规章明确家庭教育方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明确家庭教育原则、内容和方向,使家庭教育从“无章可循”转变到“有法可依”。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问题,本人认为应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为主要内容。关于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问题,本人认为可以让学校与学生家长相结合的进行,如利用“布置作业”、“校访问答”等方式进行。当然,这种做法可能在有的地方“流于形式”,但是笔者认为:青少年即使只是“写了一遍”,也是会留下印象的,可谓“开卷有益”啊!
(四)坚决制裁地方政府官员不作为行为
所谓地方政府官员不作为,是指负有监管或者某种义务的地方政府官员,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给国家或者社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地方政府官员不作为,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弊端,它不仅危害着当今社会,更加危害和腐蚀我们的下一代。因此,我们应当坚决制裁地方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行为,以促使其履行某项特别是监管义务。
上述已经讲过:地方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行为主要表现在:负有食品药品监管义务的地方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食品、药品出现假、毒问题;负有传染病防控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怠于履行义务”而使传染病得以流行或者暴发;负有网络监管义务的部门或者人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网吧”散布淫秽、色情、其他不良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而使学龄期的青少年大量辍学等等。
地方政府官员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的不作为,主要是指负有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有密切联系的部门官员的不作为。具体讲可以说主要是“学校主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制止青少年犯罪,就应当首先做好“学校主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这两个部门的“监管”工作,以使其较好地履行学校、网络监管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青少年犯罪进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是我们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都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当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青少年犯罪具有“年龄结构低龄化”、“作案成人化”、“作案智能化”、“作案手段‘狠’”、“犯罪类型新”、“失足和传染等‘快’”等特点,此外,在犯罪心理方面,青少年犯罪也有其独特的特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是“社会原因”、“个人因素”、“家庭因素”、政策因素等。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社会(主要是学校)、“家庭”、政府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应当实行积极有效的、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治理!同时,我们应当坚决制裁政府官员的不作为问题,以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中国新刑法学》肖扬主编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0月第一版。     2.《心理学》章志光主编  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10月第二版;
    3.《犯罪心理学》 罗大华主编  群众出版社19869月第二版;
    4.《中国刑法研讨》薛群英主编  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5.《法制心理新论》薛群英主编  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6.李学斌《论犯罪的政策控制》《中国刑法研讨(第二辑)》薛群英主编  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7.薛群英《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lawyer.110.com/149041
8.《法理学》沈宗灵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1996年印刷。
9.薛群英 《中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研究》//blog.ifeng.com/128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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