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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初审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2、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1990年7月28日)。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字()第号”。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3、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2002年3月28日)。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②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①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办理条件:1、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及转为正式生产的初审:以卫生部公布的许可条件为准。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产品初审:以卫生部公布的许可条件为准  

  办事流程:以卫生部公布的需提交材料目录为准。(注:申报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上报卫生部需准备材料的份数,以卫生部要求的为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 :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办事地点:江西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方式:0791-81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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