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
二.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质监分局(局)
承办机构:区(县)质监分局(局)监督科(股)
四.申请备案的条件 办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国家实行市场准许入制度的食品,还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办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填、报如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一式两份,可从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下载,或至区(县)质监分局(局)领取);
(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尚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品种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实物 标签;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交 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七、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企业应备齐备案材料至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监分局(局)申请并办理备案。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受理 企业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各区(县)质监分局(局)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书面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要求企业在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各区(县)质监分局(局)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GB2760的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GB2760规定的,应立即调查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 书面审查通过的,由各区(县)质监分局(局)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一式两份)上盖备案专用章确认,其中一份交还企业留存,另一份放入企业质量档案。
凡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场完成;不能当场办结的,各区(县)质监分局(局)应在受理后3日(承诺期限)内完成备案,同时,将备案的信息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调查系统”中。
八.行政事项的审查 材料审查
九.结果的表达方式 给备案编号
十.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行政事项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示
十二.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用
十三.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部门:市质监局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 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