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
3、《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电话:8369063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条件
1、申请采标标志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应是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
2、申请采标标志的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3、申请采标标志的产品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二)材料目录
1、《南京市采用国际标准确认申报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行业标准文本或企业标准文本;
3、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另需提供国际标准中文译文、采用国际标准技术水平对比表、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检验报告、由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符合等同或修改采标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工作程序
告知
不符合↑
│
登记受理→材料审核→证书发放→材料归档
2、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七、对行政事项的审查
程序审查
八、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形式
发放证书
九、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