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到期换证申请、停产后重新申请、变更(名称变更、生产场所变更、生产技术或工艺、检验手段变更等)申请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委托承办有关具体事项。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10、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1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12、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五、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示范文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关键控制点)(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证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2、企业变更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13、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14、企业变更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5、工商部门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停产1年后重新申报的按1-10提供材料,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按1-11提供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证书的,按1-10、12提供材料,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申请证书变更的,按2、3、12、13、14、15提供材料。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一)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发证、停产后重新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变更后重新发证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受理部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在核查现场抽取样品,并由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5、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并上报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3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3)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4)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提出申请;
2、市质监局监督处受理;
3、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
4、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5、颁发更变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颁发许可证件或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
2、收费标准
(1)审查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3)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
3、行政效能投诉信箱:www.njzj.gov.cn(行政效能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