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二十条: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2、卫生部《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第五条: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3、卫生部《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第六条: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4、卫生部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卫监发[1995]第33号)。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2条、57条之规定,决定对《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期间发布的、目前尚未宣布废止的食品卫生有关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见附件)作如下修定:各规章条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1、生产工艺、条件、配方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学要求; 2、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应标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表;2、厂房车间布局图;3、配方及生产工艺;4、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国家标准或相应标准;5、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6、产品符合陶瓷食具容器国家标准或相应标准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单(送检、抽检各一批);7、抽检产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8、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无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