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条件为:(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2、依据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条件为:(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原料已列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单一品种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其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生产条件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59号文件附件2)要求;(3)产品经检验符合该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3、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条件为:(1)生产的保健食品已获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2)生产企业已通过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GMP认证;3)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4)三批产品的合格的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单
需提交的材料:1、申办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1)卫生许可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周围环境条件资料;(4)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意见书;(5)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生产经营卫生管理制度资料;(7)生产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餐饮单位需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8)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自检人员、设备资料或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合同(限生产企业);(9)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限生产企业)。2、申办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1)卫生许可申请表;(2)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3)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含厂房车间布局图);(4)生产工艺;(5)质量标准或规范;(6)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7)标签(含说明书)。 3、申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申请表;(2)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4)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明;(5)已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该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6)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7)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8)委托加工的,应提交与被委托加工方签定的委托加工协议书。被委托方应提供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明及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9)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的合格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10)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无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