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王莺哲讲义: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发布日期:2014-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所有权转移
动产:合同 + 交付 =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合同 + 登记 = 所有权转移
注意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转让——登记对抗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4条。
公式:合同 + 交付 = 物权变动 + 登记 ﹥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6)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无答案(归甲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没有交付,故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本题没有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