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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2013年7月5日报道:2000元自行车丢了 物业:只供场地不管理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陈军律师
 6月26日下午6时许,武侯区桐梓林北路一小区内,刚下班的王先生来到这里的车棚准备骑车回家,却发现价值2000元的自行车不见了。一同丢车的还有付先生。失主认为,车棚看守每个月收取了10元钱的守车费,就应当承担保管义务,而小区物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物业公司只负责提供场地服务和相关协调工作。

失主质疑 取车不见守车人
  事发当天,下班后的付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车棚准备骑车回家,但找遍整个车棚也没能找到自己的自行车。就在这时,来车棚取车的王先生也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当时自行车丢失了,看车的人也不在。”付先生说,“直到7点左右,看车的人才回来。”
  “我马上到物业要求查看监控,刚好那天小区里做活动,拉起的横幅把摄像头遮挡了大半,加上树叶的摇晃,整个监控画面只剩下三分之一了,根本看不清。”王先生说。“我要求索赔2000元,至少也应该1500元。”但经过物管的协调,看车的刘先生最后只答应赔偿500元。但王先生并未接受。

物管回应 场地费非管理费
  付先生说,他丢的那辆车买的时候花了1800元,但已经找看守人员交涉多次,都没有结果。
  7月2日,记者致电车棚刘先生,刘先生说,“按照规定,普通自行车每个月5元钱场地费,像李先生和付先生存的稍微高档些的自行车每个月要收10元钱场地费。”刘先生说,目前他仍在跟付先生进行协调。对于相关赔偿责任问题,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车主所交的费用属于场地占用费,而非管理费。物业公司只负责提供场地服务。

律师说法 物管公司应担责
  对此,成都著名律师陈军说,这件事主要看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中具体的条款如果标明是停车费,那么物管就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是管理费,那么物管就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收据中是写场地占用费,物管就不承担责任。但是,陈律师说,收取场地占用费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是小区地上还是地下的公共部分,都属于全体业主公有,不应该收取场地占用费。
  华西社区报实习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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