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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婚后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夫妻财产约定里涉及房产(婚前或婚后)赠与另一方的条款时,为避免赠与方反悔,一定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一经公证赠与人就不能够再反悔。需要提醒的是,公证机关只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公证手续。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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