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任一方主张履行夫妻共同债务,而无需行使撤销权。若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则有权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若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即使约定了归一方所有,债务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如果所欠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而欠债方又将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