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登记财产所有权,在设定抵押时是否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若夫妻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是否应列夫妻为共同被告?
夫或妻一方登记财产所有权,在设定抵押时是否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若夫妻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是否应列夫妻为共同被告?
解答: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通常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对于该共有财产处分权归夫妻双方共有,除非夫和妻一方授权另一方处分或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该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值得考虑的。夫妻双方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名证明该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如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进一步证明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是可以得到切实履行的。在诉讼中因该抵押财产可能成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加之该
抵押物又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所以应当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例外的情况是夫妻双方授权他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被授权人享有独立处置权,那么在诉讼中仅列被授权人为被告而不必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