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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单独不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发布日期:2014-06-21    作者:钱亚芳律师
    近来,有公司咨询我,该公司因发货日久,发货单据遗失,现在仅有开给买受人的增值税发票,希望知道仅凭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能否据此向买受人起诉催讨拖欠的货款。我明确回复,仅凭增值税发票是无法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因有二:    一是增值税发票只是一般纳税义务人缴税及申报抵扣的凭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义务,交付给买受人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其交货义务完成。因此这增值税发票不能必然证明出票人与收票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买受人收票后抵扣认证行为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为买受人的抵扣行为并不表明其一定收到货物,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其到税务机关去认证抵扣,如贪小利而进行的抵扣,如虚开增值发票进行的抵扣。    因此在仅有增值税发票时出卖人要主张催讨货款,那么诉讼风险较大。这也提醒从事货物出卖的公司,应当做好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交付的证据的收集,这样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交付货物,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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