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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应当包括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应当包括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43
----中国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华某公司合同》虽然形成于《合作协议》之后,且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华某公司没有参与签订该份合同,故华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该份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3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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