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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著名劳动仲裁律师,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区执业,电话13564487689.网址www.shanghaishilvshi.com
案例:甲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乙的房屋建造工程。后来,甲向与商量购买红砖,双方口头约定,丙负责将货物送到乙的房屋建造处。某日,丙将价值10万元的红砖送到工地,乙验货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红砖被用来建造乙的房屋。交货后,丙未收到货款,即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简析:《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还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认定。但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即使未记载债权人名称,也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在实务中,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仅有送货单或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尤其小公司、建筑工程行业屡见不鲜。对策:1、支付定金;2、交货后及时补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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