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凭证直接予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如有下列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1.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或支付本身无异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与合同约定或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交付或给付义务;
4.与有关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决定或裁判文书相互印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由于不同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习惯、市场环境的情况较为复杂,“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的实然状态大量存在,甚至部分纳税人并未发生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税务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实际上不可能对所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认定与查处。根据现阶段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不宜直接将商业发票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凭证。应注意结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仅要求其完成提供形式证据的责任,还要求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之提交的证据达到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标准,从而才能判断应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