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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41.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田锋、周晓梅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金保险诈骗故意杀人共同犯罪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11220
【上诉人】田锋(原审被告人)、刘星珍(附带民事诉认S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周晓梅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与被害人结婚,让被害人购买人身保险,将被害人杀死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田锋与原审被告人周晓梅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原审被告人周晓梅与被害人恋爱并结婚。在二人结婚前后,原审被告人周晓梅诱使被害人先后3次购买人寿保险,受益人包括原审被告人周晓梅。上诉人田锋、原审被告人周晓梅预谋后,原审被告人周晓梅将被害人引诱到僻静处后,借故离开,上诉人田锋将被害人杀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田锋与原审被告人周晓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田锋和原审被告人周晓梅为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利用周晓梅与被害人结婚后,让被害人购买保险,然后将被害人杀死以骗取保险金,杀人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晓梅被抓后,上诉人田锋在不知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到派出所质问公安机关为何“抓”其妻。当上诉人田锋得知同案犯已经被抓,自己也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时候,便谎称自己是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的。其行为不能以自首论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罪责相当,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周晓梅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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