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19.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彭柏松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吸食毒品犯罪目的放任危害后果间接故意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案号】(2009)刑五复49210130号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9年4月16日
【上诉人】彭柏松(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吸食毒品后,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吸食毒品后,持刀捅刺路边面包车驾驶员李兴军胸部,致李兴军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上诉人在逃跑途中,沿途持刀连续捅刺数人,致3人重伤,2人轻伤,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人被追捕的群众当场抓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间接故意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认定上诉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由于上诉人是基
于一个连续的犯罪意图,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重罪。本案上诉人吸食毒品后,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2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