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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被同学刺伤 学校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学生在校内被同学刺伤  学校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张某在**中学读书,第二节下课后,张某与同学刘某在教室内因故发生口角、推搡,为此,刘某持一把折叠刀刺伤张某腹部和背部。随后,张某被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伤情为腹部贯通伤、大网膜损伤、胸背部外伤。住院期间,张某共支出医疗费13783.37元,其中,**中学支付医疗费9000元,刘某父母支付医疗费2100元。
    林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代理意见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学生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刘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并将张某刺伤,**区**中学的安全保卫及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处刘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13783.37元、护理费40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营养费248元、残疾赔偿金192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39977.13元的60%,即23986.28元,**区**中学应赔偿张某上述各项费用39977.13元的40%,即15990.85元,扣除被告**区**中学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外,下余6990.85元,被告**区**中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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