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设定反担保时,在主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尚未代偿时,保证人可否以债务人一些违约事由主张提前实现担保物权?
以物设定反担保时,在主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尚未代偿时,保证人可否以债务人一些违约事由主张提前实现担保物权?解答:实践中很少有保证人以债务人违约为由,要求债权人提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但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有权以债务人违约为由,要求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虽然为数不多,但确实是保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债务人已瀕临破产边缘,保证人要求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的。
第二,债务人有转移有效资产的情形,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
第三,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或保证人利益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
其实,上述情形也应当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形。如果情况
属实,保证人要求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的,对于因此损失部分的债权,保证人应当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