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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0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批复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4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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