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既不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又不主动履行保证责任,因其怠于履行保证义务所造成的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应当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9
----青海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青海某水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自始至终是积极主张债权的,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倒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始终在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尤其是保证人既不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又不主动履行保证责任,因其怠于履行保证义务所造成的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应当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保证人上诉主张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本案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当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75—4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