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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8)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8
------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
【裁判要旨】
一、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使其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字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合计协议的影响。
二、             担保人履行完剩余清偿义务后,因为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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