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元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4)
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元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4)
------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宁夏某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某公司是由原煤机厂经改制后更名而来,并非新成立的公司,煤机厂留守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某公司起诉某公司并无不妥。是佛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认定。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