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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赠与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4-05-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201310月,我与阿芳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我们举行了订婚仪式,我父母按照农村习俗给了阿芳6888元彩礼。但此后,由于我们性格差异较大,无法继续相处,我遂提出了分手,阿芳也同意,但我要求她返还彩却遭到了她的拒绝,她说彩礼是我父母赠与的,无权要回。请问,我能否要求阿芳返还彩礼?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简要回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日起施行)第10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你们双方尚未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你主张返还彩礼是有合法依据的。另外,你父母向阿芳赠送彩礼的行为是在你与阿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你们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也即赠与的前提是婚约的存在。现在你们的婚约已经解除,赠与的前提和原因已不复存在,阿芳作为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综上,你与阿芳婚约已经解除,阿芳已无任何法律依据继续占有彩礼,你完全有权要求阿芳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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