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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未登记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举办婚礼未登记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往往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杨洋返还原告谢小桦人民币389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份,原告谢小桦与被告杨洋通过婚介相识,4月8日双方正式见面,原告按农村风谷付给被告见面礼4900元。随后开始交往谈对象,2012年5月2日,俩人在高安市内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将彩礼20000元及“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交给被告。2012年10月26日,在被告父母家中,原告给付了彩礼20000元,被告当日将该20000元彩礼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2013年1月13日,在被告姐姐的店内,原告将彩礼8000元交到被告手中。之后,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如期举行婚礼,举办了结婚酒宴。被告方为结婚,宴请了一些亲戚朋友,并置办了棉被、高压锅、烤火器、毛毯等小物件作为嫁妆。举行婚礼后,被告杨洋给了原告现金2000元,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约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遂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遭拒绝之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900元及“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后,原被告虽举行了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收受的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留在原告处,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双方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方为结婚置办酒席,添置嫁妆等也花掉了部分彩礼,不宜全部返还,酌情认定被告方为置办婚宴、添置嫁妆的花费为12000元。婚礼之后,被告杨洋给了原告谢小桦现金2000元,该款在返还彩礼时也应予扣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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