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就“离婚” 彩礼需返还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人高某起诉被告乌某及乌某父亲至乌审旗法院,要求偿还彩礼及相关费用7万元。
高某诉称自己与乌某订婚时给了乌某23000元彩礼,订婚后给乌某10000元零花钱,又给乌某买了首饰(金手链)花了5860元,后来乌某向原告高某借了10000元现金,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个多月后,乌某便回了娘家至今未归。高某认为自己受骗,要求乌某父女返还7万元现金。
经过审理查明,高某确实给乌某23000元彩礼,但其中的2000元作为订婚的交通费,双方对此均认可。对于购买首饰一事,乌某称首饰已经归还原告,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10000元有借条可证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
法官认为:双方虽然按照民间的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乌某父女返还高某给付的彩礼21000元、借款10000元及相关的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