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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约,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调解成功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漏志华律师
经法院开庭前调解,最终双方结束了一年多的矛盾,签订了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婚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是答辩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而且是被答辩人的违反正常交往的各种行为表明要解除婚约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于2011年*月经被答辩人父母到答辩人家里主动介绍而认识的,但双方至今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答辩人对能与被答辩人订婚非常满意,但在订婚后的较长一段交往时间内,被答辩人多次向答辩人借钱,当时承诺归还的,却至今一直没有归还。交往期间,被答辩人所有衣物生活用品几乎全是答辩人购买的,而且被答辩人曾多次侮辱、欺骗答辩人,疑心很重,说过的话不承认,出尔反尔,答辩人曾多次给予被答辩人改正的机会,但被答辩人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变本加厉,毫无根据对答辩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并无悔改之意。因为性格脾气不和,双方因此均有意向解除婚约,而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协商了分手事宜。虽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解除婚约均无疑义,但因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的数额太高,与答辩人协商不成后,被答辩人并没有采取合法途经,反而做出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不应该的举动,即被答辩人伙同其亲戚朋友多人开车到答辩人住处将答辩家人打伤,而且打了2次答辩人家人,答辩人家人并未反抗,答辩人及家人曾为此报警两次。答辩人父母平时生活节俭,现以年迈退休,没有经济来源,长期都要吃药,平时与人交往和善,受到如此惊吓,身体一直不适,该行为已经给答辩人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至今被答辩人的打人事件双方未达成调解。
因此,是由于被答辩人的种种行为表明,被答辩人要求与答辩人协商解除婚约,并非是答辩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解除婚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QQ的聊天记录中也有相关信息显示。
二、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彩礼金12万,而实际到手的是被答辩人给双方买婚礼用品的准备金只有6万,也不是彩礼金,答辩人同意支付6万元。
三、答辩人收到的金银首饰,实际只有黄金手链一条、耳坠一付,银手镯一只,答辩人同意归还该三样物品。
四、被答辩人列举的其它物品、费用,被答辩人一方面不能证明是被答辩人出钱买的,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证明是用到了订婚所需上或答辩人身上,因此与答辩人无关。
法律上对彩礼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被答辩人列举的所谓的红包、聘礼、父母生寿聘礼、购物付款等款项均存在疑义。退一步讲,就算存在上述款项,根据司法实践上述款项应当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因为以上财物是否属于被答辩人支出、支出数额是多少均无从考证,被答辩人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被答辩人提供的费用清单上的款项均不能证明是用在订婚这件事情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金额的多少。比如,油漆装修情况我方不知情,退一步讲,就算已经用了,也不是我方要求的,而且也是装修在被答辩人家中,而且也不能证明其价值有多少。另外车的折旧费用要求答辩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以上不合理的诉求。
五、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答辩人也付出了许多。
答辩人为办订婚宴,也化费了许多财物,我们也未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相关损失,而且答辩人的损失不会少,但如果被答辩人坚持不依不饶,答辩人则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的权利。另外,答辩人部分彩礼经男方要求已经购买了嫁妆放在被答辩人家中,以及答辩人私人的生活用品也在被答辩人家中,请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如数归还。
综上所述,解除婚约是由于被答辩人违反正常交往的行为而引发的结果,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请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法律依据、不合理的各项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返还属于答辩人的私人财物,并补偿给答辩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此致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
2013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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