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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的返还中法官的自由裁量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110网律师
婚约彩礼的返还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要遵循民法的某些基本原则。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约彩礼返还
当事人问我: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返还彩礼的请求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做如下解答: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案例一: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四年,生育两个孩子。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不予返还。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了四年。法官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再次,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案例二: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男方起诉返还婚约彩礼。法院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钱,共计52000元。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在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六个月,没有生育子女。法官判决减少近百分之二十的返还金额。理由: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习惯,婚约的解除如果是给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就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额。因为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不得强制履行的特征,加上感情不能用财产来衡量,两方面相结合,就使用了“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过错方”的用语。其次,任意解除婚约,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财产方面的责任,第三、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规定了一个比例,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合理的限制。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根据给付彩礼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比等因素,在10%至50%之间自由裁量。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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