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徐仁租赁第一被告朱军的仓库用于囤放毛巾。朱军聘请第二被告吴海为其仓库浇筑人字梁。吴海在操作砂轮机时,飞溅的焊渣引燃了毛巾,造成徐仁所存放毛巾的损毁。徐仁遂将朱军、吴海诉至法院。
法院分析后认为,吴海浇筑人字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且吴海并无操作资格证,属于无章操作。但是吴海操作时并不知道仓库内囤放了毛巾,也未违反安全操作守则,过错较小。法院判定吴海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徐仁未安排人看管毛巾,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直接把毛巾铺在地面上,也没有任何防火、防潮的设备。对于毛巾的损失,徐仁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朱军作为出租人,没有保护好承租人徐仁财产的安全,也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朱军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侵权责任分配中,从三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出发,由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通过对三方过错程度的量化分析,确定对于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额度,从而做出尽可能公正的裁决。
朱军和吴海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相对独立,只需对定做人交付劳动成果,劳动场所、时间、方式等不受定做人限制,因此,也有独立的民事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承揽人承当赔偿责任。还原当时的情景,吴海浇筑人字梁时,仓库卷帘门关闭,吴海根本不知道仓库内有毛巾,吴海施工地点距毛巾堆放地有5、6米,而且中间有卷帘门隔着,只漏了2公分的小缝。事故虽然发生,但是吴海已经尽到了安全操作的义务。岂料事有不巧,火星恰从这小缝进去,并引燃了毛巾。这些很难归结为吴海的过错。只是吴海作为施工人,并无取得行业资质认定,这一点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吴海过错程度较轻,承担10%的责任。
原告徐仁作为毛巾厂商,应当对毛巾的防火问题有深刻的了解。事故发生时,毛巾直接堆放在地上,既无专人看管,又无防火设施,更无“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对于事故发生,徐仁犯了低级错误,有重大的过错,法院拟由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第一被告朱军委托吴海施工时,应当意识到浇筑时火星站上毛巾时会有什么后果。作为出租人,应当保护仓库内货物的安全,包括建筑的耐火性能、添置灭火器材等。实际上,仓库内的几个灭火器材并不能正常使用,仓库属木质结构,耐火性极差。而且,施工前,朱军也未告知吴海仓库堆放了毛巾的事实,对于火灾的发生亦有不小的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虽然事故责任的分担是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裁量也是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现实生活中的侵权案件错综复杂,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很难找到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侵权责任补偿性的特点,通过确定侵权各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也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谁犯错,谁赔偿”,“大错大赔,小错小赔,不错不赔”,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