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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取彩礼后取消婚约 男方要求退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李先生(化名)通过网络与被告王女士(化名)认识,见面几次后,王女士便提出闪婚要求,李先生也同意其要求。后王女士带着李先生回老家见了自己的父母,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两人回京后,王女士以种种理由与李先生发生矛盾,并取消了婚约。李先生遂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彩礼1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王女士返还李先生彩礼人民币10万元。
  李先生诉称,他与王女士通过珍爱网认识,2013120日,双方初次见面,王女士自称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双方第三次见面时,王女士即要求李先生随其回家,并向李先生提出闪婚要求。李先生答应了王女士的要求并于2013219日跟王女士到山东烟台老家看望她父母,见面当天李先生给王女士父母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礼品并给了4000元现金。当天晚上,王女士及其父母向李先生提出给付40万元到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先生因为现金不多,最后和王女士及其父母约定彩礼为10万元,并约定201352日登记结婚。2013220日,李先生向王女士父亲建行账户内转账10万元作为彩礼。2013224日,李先生和王女士返京。随即王女士以种种理由与李先生发生矛盾,态度与给付彩礼前截然不同。双方自此经常发生矛盾,期间王女士声称要退还我10万元彩礼,取消婚约。但是时至今日,王女士未退还李先生上述彩礼也未与李先生登记结婚。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
  王女士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王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该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在恋爱期间,从李先生处取得彩礼10万元,现李先生与王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二人已经分手,故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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