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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将合同标的的切分再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起诉案【学习札记2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将合同标的的切分再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起诉案【学习札记2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8
杨某某将合同标的的切分再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起诉案
【裁判摘要】
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民事诉讼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2013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是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此前的民诉法相应条款中虽未提及调解书,但因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201311日以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适用于调解书。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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