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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对校车监管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学习札记2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5号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某某等对校车监管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学习札记2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5
孙某某等对校车监管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摘要】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校车存在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资格等安全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加以有效监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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