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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诉周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诉周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阜宁某银行陈良支行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诉周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主债务人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履行并以自有的抵押财产清偿债务。在抵押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实现物保,因此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申报债权时起中断,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重新起算。当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贷款余额到期日与某一笔债务到期日不同时,应以后届至的时点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并计算诉讼时效,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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