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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抵押权确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0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预告登记抵押权确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0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镇江市某某电器公司诉某银行扬中支行预告登记抵押权确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旨在赋予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从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起,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手续,未办理的预告登记失效。若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正式登记,且非因登记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正式登记的,不能视为预告登记失效,登记权利人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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